李薇副教授讲座:政府购买服务的混合监管模式

发布者:林苍桑发布时间:2019-10-29浏览次数:1090

20191024日下午,河海社会学论坛(第九十八期)在河海大学江宁校区厚学楼909成功举行。本次论坛很荣幸地邀请到了香港中文大学政治与行政学系李薇副教授做题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混合监管模式”的主题讲座。本次论坛由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人口研究所黄健元教授主持,公共管理学院众多师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李薇副教授向大家介绍了研究背景: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以及快速城市化带来对公共服务的增长,中国政府希望通过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在量和质上尽快改善社会福利服务供应。在此背景下,政府在社会服务上的支出和提供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数量大幅增长,与此同时,购买服务的法律、法规、文件也出现了大幅增长,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却面临着在监管社会服务合同方面经验和能力不足的挑战。在此基础上,李薇副教授提出了自己的问题:政府发布的一系列购买服务的政策法规在具体实施中采取了什么模式?

接着,李薇副教授提到了实施某一种模式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市场的竞争程度(较多的服务提供者供政府选择)、公众的支持、服务的特征(效用的测量易度)、购买服务承接方的特征(专业能力、社会声誉、盈利性或非盈利性等)。她分别介绍了四种模式:竞争性的市场模式,这是我们国家主要提倡的模式,主要目标是降低服务成本、回应服务使用者需求;自上而下的科层模式,在合同批出时考虑上级政府或上级领导(包括民选的政治家)的意愿,服务提供者需要常常向购买方汇报合同实施情况或者购买方频繁检查服务提供者的表现;自主的专业模式,其服务效果的评估主要倚赖市民的投诉、满意度调查以及服务影响或结果的测量指标,并主要由服务提供者自己收集与汇报,并相信他们会按照专业规范及服务宗旨去进行;强调合作的关系型模式,在签订合约前,购买方与服务提供者沟通共同设计服务、商讨绩效标准,购买方与服务使用者或市民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沟通合作,改善服务成效,受信任的、过往有成功合作经验的服务提供者会受到购买方的优先考虑,服务绩效标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产生或调整。李薇副教授强调,在何种情况下采用何种模式还没有定论,现行的监管模式更多的是一种混合监管模式,如市场竞争模式+其他模式的混合。

然后,李薇副教授介绍了在具体政策中混合模式在国家层面上的体现以及在具体实践中,从合同项目的审批阶段中竞争性招投标和同时采纳科层模式和关系型模式的混合到合同实施阶段的科层模式+关系型模式,她具体以上海市为例介绍了在政府购买服务中混合监管模式的现实体现。 

在研究方法上,李薇副教授谈到她对17个组织机构进行了半结构式访谈来研究合同管理及政策实施的过程和效果,访谈对象包括购买方、承接方、第三方评估机构。最后,李薇副教授提出了她的结论:实践中对合同监管影响较多的是科层式与关系型模式的结合,原因包括:服务型社会组织发展时间短暂,有能力的数量相对少;购买方要兼顾培育社会组织的目标,同时监督服务质量;基层购买方常常需要应对合同协议外的上级政府或领导的要求,希望与承接方形成长期合作关系;不少社会组织可以参与社区购买服务的创新。

    在本次讲座结束后,与会师生就相关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并以热烈掌声感谢李薇副教授为众师生带来的精彩讲座。

                         (《河海社会学》(学生版)编辑部薛孟春供稿)